银行债务先用哪些财产偿还

郭先生创办了一家小企业。老伴去世早,他独自把三个孩子养大:老大勤奋好学,老二、老三游手好闲。郭先生认为能接管企业的只有老大,于是订立遗嘱,把企业留给大儿子。

三年后郭先生去世。按照遗嘱,企业资产由老大继承;遗嘱没有涉及的家庭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由三个儿子各继承三分之一。

遗产分完不到一周,银行上门追讨郭先生生前的230万元贷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如果郭先生的遗产只有100万元,继承人只需在100万元的范围内偿还。

如果遗产足以还债,郭先生的债务应当先用企业资产还,还是先用家庭财产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因此,郭先生的230万元债务先由三个儿子以法定继承所得的家庭财产偿还,不足的部分再由老大以继承的企业资产偿还。

偿还债务时,法定继承的遗产先于遗嘱继承的遗产。

(本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