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遗嘱的条件
随着家庭财产增加和法律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遗嘱安排身后财产、避免继承纠纷。怎样才能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本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说明。
一、实质要件
(一)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在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意识清醒,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订立遗嘱时为准:立遗嘱时有能力,之后丧失能力的,遗嘱不因此失效。司法实践中,因订立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被认定无效的遗嘱并不少见,例如(2018)浙0102民初1097号案件。
(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自己的财产
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在遗嘱中处分了配偶的那一份共同财产,该部分无效,例如(2014)建叶民初字第02448号案件。
(四)应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二、形式要件
《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每一种都有法定要求:
1.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建议写明遗嘱人身份信息,财产的坐落、权属证号或账号,继承人及与遗嘱人的关系;有涂改、增删的,在改动处签名并注明时间。
2.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3.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4.录音录像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5.口头遗嘱
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6.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须本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三、需要特别注意的变化
见证人有资格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原《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自书、代书等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民法典》取消了这一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也就是说,任何一种合法形式的新遗嘱,都可以变更之前的公证遗嘱。
(本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