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在哪些情况下无效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不再忌讳谈论身后事,更关注如何让财产按自己的心愿处置,避免子女之间因财反目。在各种遗嘱形式中,很多老人“青睐”自书遗嘱:自己亲笔书写、签名即可,简便、成本低。但自书遗嘱的风险也更多:立遗嘱人多为老人,受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所限,容易出现表述不清引起歧义、形式要件欠缺、笔迹真伪存疑等情形,引发继承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况并不少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遗嘱内容存在重大瑕疵
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该部分无效。现实中常有老人独自做主立遗嘱,但遗嘱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没有体现夫妻共同订立。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一半,遗嘱人无权处分,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中,被继承人在自书遗嘱中处分了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相关内容未被支持。再如,有的老人把自己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写进遗嘱,这些费用并非遗嘱人的个人遗产,同样属于无权处分。
内容表意不明或有歧义。遗嘱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可执行。如“我去世以后房子给某某住”,只安排了居住,没有处理房屋所有权。又如一位老人分配两套房产,第一套写得很明白,第二套只写由“老二”继承:是儿子中的老二、女儿中的老二,还是所有子女中的老二?指代不明,最终法院将第二套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部分落空。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违反这些规定的部分,不能按遗嘱执行。以遗嘱干涉配偶或子女婚姻自由、以此作为继承条件的,也不受法律保护。2001年的四川“泸州遗赠案”中,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未支持遗嘱人将财产遗赠给婚外同居者的遗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也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
没有签名或没有注明日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2民初7482号判决中,遗书虽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但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法院按法定继承处理。
没有遗嘱字样,难以认定为遗嘱。如当事人拿着一份“分房契约”主张是自书遗嘱,因内容和形式都看不出是遗嘱,往往只能按协议性质认定。
用电脑打印,却按自书遗嘱的方式订立。打印出来的遗嘱不是“亲笔书写”,不能算自书遗嘱。《民法典》施行前,打印遗嘱常被认定为无效;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已明确规定了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缺少见证人、或者没有每页签名的打印遗嘱,仍可能无效。需要注意,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见证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总结
订立自书遗嘱,首先要确保立遗嘱时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要严格遵守形式要件:全文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写明年、月、日;有涂改、增删的,在改动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内容上要言简意赅、表述准确,写清遗嘱人身份、财产的坐落和权属、继承人及分配方案,不要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写进遗嘱。
如果担心自己写不规范,可以在专业人员协助下订立遗嘱,并交由中立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减少日后的争议。
(本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