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创办了一个小企业。老伴去世早,独自把三个孩子养大,老大勤奋好学,老二老三游手好闲。郭先生认为能接管企业的只有大儿子,于是订立了一份遗嘱,把自己企业留给大儿子。

三年后郭先生去世。他留有遗嘱,企业资产应由老大按照遗嘱继承。家庭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则由三个儿子继承,每人继承1/3。

郭先生遗产继承结束后不到一周时间,银行追债要求郭先生偿还贷款230万。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如果郭先生遗产只有100万,不足以还贷,那只还100万就可以了。

如果郭先生的遗产足以还债且还有剩余,那么问题来了,郭先生的债务应当先由企业资产来还,还是家庭财产还?

按照法律规定,遗产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首先是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的遗产偿还。

郭先生230万的债务由法定继承的家庭财产部分偿还,不足的部分则由企业资产偿还。

所以,偿还债务时,法定继承应先于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