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遗嘱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公证,新的《民法典》继承编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原则,为什么呢?

《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实施的,35年了,那时候没有打印机和录像机,很落后。当时规定公证遗嘱优先的目的是让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一个保证,公证处是一个国家唯一公证部门。但现在从立法角度来讲没有必要让公证遗嘱优先了,因为遗嘱体现的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愿表示,随着时间的改变意愿会改变,财产会增减,遗嘱会随时修改。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如果意愿改变想再订立一份遗嘱,就与公证遗嘱发生冲突,无效。怎么办?必须把之前公证遗嘱撤销掉或者再订立一份公证遗嘱才能实现有效性。

所以新的《民法典》出台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有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