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人却分走了我大部分的遗产

51岁的周女士离婚后带着一岁的女儿到北京打工,20年打拼在北京购买了7套商铺,价值8000多万。女儿21岁时,找了个比自己大9岁的男人结婚,周女士感到这个男人不可靠,极力反对,无济于事,两个月后两人领证结婚。

周女士身体状况很差,担心哪天突然走了,资产被他人分走,决定提前做好安排。她听从建议和女儿签了一份赠与协议:为防止女儿一时被蒙骗把丈夫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协议注明周女士占1%产权、女儿占99%,并办理了公证。

赠与完成后,商铺99%的产权归女儿一人所有。可悲的是,结婚不到一年,两人几乎天天吵架,女儿感觉自己嫁错了人,提出离婚,男方坚持不离。

一天晚上两人吵得很凶,女儿甩门离家,在路上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女儿名下商铺99%的产权变成了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女儿没有子女,她的遗产由丈夫、父亲、母亲三人继承,丈夫和父亲合计分走三分之二。周女士辛苦打拼一辈子的资产,被她最不愿意给的两个人分走了大半。

如果周女士没有急于把产权过户给女儿,而是通过遗嘱安排,并明确遗产只归女儿个人所有,结果会怎样?

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才生效。女儿先于周女士去世,商铺仍在周女士名下,不会成为女儿的遗产;周女士还可以随时变更遗嘱,重新安排。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也能防止财产被认定为女儿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新。)